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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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7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控规第一组团(一期)B-3-1(2)海阳城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春雷,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南京路人事劳动保障局宿舍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永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万达公司)与上诉人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万达公司、启程公司均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蒙良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钟鸣亮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吴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云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