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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黑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5pt">(2021)琼97民终21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白马井镇滨海新区控规第一组团(一期)B-3-1(2)海阳城会所二楼。
法定代表人:张毅,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春雷,内蒙古天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儋州市那大镇南京路人事劳动保障局宿舍一楼。
法定代表人:许永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敏,四川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内蒙古万达公司)与上诉人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内蒙古万达公司、启程公司均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21)琼90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内蒙古万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4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儋州启程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47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蒙良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钟鸣亮
审判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吴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3.00em; ">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云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letter-spacing: 1.00em; ">陈婆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5pt;">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