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群峰建安有限公司

乌兰浩特市鑫坔建筑材料厂与乌兰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乌兰浩特市群峰建安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2201民初1520号
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坔建筑材料厂,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义勒力特镇新艾里嘎查。
经营者:**,男,1976年9月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幸福街幸福*号楼*单元***室。
被告:乌兰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关店老桥东老旗二中院内绿洁垃圾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告:乌兰浩特市群峰建安有限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都林街二委科尔沁路庆丰街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任生光,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男,48岁,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坔建筑材料厂诉被告乌兰浩特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乌兰浩特市群峰建安有限公司、任生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坔建筑材料厂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坔建筑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由原告乌兰浩特市鑫坔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黄耀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敖乌丽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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