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2522民初341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8月29日出生,个体,现住正蓝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丁其其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1984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被告:马自迁,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自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革 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