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522民初328号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25日出生,个体,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南丁其其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1984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法定代表人:***。被告:**,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被告:马自迁,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本院在受理原告**诉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自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书记员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