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2民初329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10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乌日木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丁其其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1984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蒙东水泥厂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亮,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马自迁,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包建民诉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建民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