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2民初337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乌日木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1984X。
法定代表人:***。
被告:马亮,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
被告:马自迁,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
本院在受理原告尚继海诉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尚继海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尚继海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尚继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尚继海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关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