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苏文宗与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 2522民初 327号

原告 :苏文宗,男,汉族, 1965年 8月 7日出生,个体,现住阿巴嘎旗。

委托代理人:华明录,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乌日木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丁其其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5281984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

法定代表人:薛长春。

被告:马亮,男,汉族, 1972年 6月 14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被告:马自迁,男,汉族, 1983年 2月 1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文宗诉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马自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宗于 2017年 7月 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文宗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文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10.00元,减半收取 505.00元,由原告苏文宗承担。

白金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