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文宗与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017)内
2522民初
327号
原告
:苏文宗,男,汉族,
1965年
8月
7日出生,个体,现住阿巴嘎旗。
委托代理人:华明录,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乌日木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南丁其其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55281984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
法定代表人:薛长春。
被告:马亮,男,汉族,
1972年
6月
14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被告:马自迁,男,汉族,
1983年
2月
1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本院在受理原告苏文宗诉被告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马自迁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文宗于
2017年
7月
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文宗在法定的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文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
1010.00元,减半收取
505.00元,由原告苏文宗承担。
审
判
员
白金柱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