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与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等运输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2522财保8号
申请人:尚继海,男,汉族,1973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乌日木呼,内蒙古醒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281984X,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工业园区(蒙东水泥厂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马亮,男,汉族,1972年6月14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被申请人:马自迁,男,汉族,1983年2月1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
申请人尚继海诉被申请人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马亮、***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准备提起诉讼。
申请人尚继海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报备的拨款账户中160000.00元人民币进行财产保全。申请人尚继海已向本院提供***和***所有的房屋一处和***所有的房屋一处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其财产保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通辽市泰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阿巴嘎旗交通运输局报备的拨款账户中160000.00元人民币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对***和***所有的房屋户籍予以查封,不予办理转让、变卖、抵押、典当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
三、对段银鹏所有的房屋户籍予以查封,不予办理转让、变卖、抵押、典当等行为。查封期限为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关宏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