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红民初字第1509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元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赤峰市”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大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林右旗。
法定代表人闫明。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百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386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00元,鉴定费30717元,以上费用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于立忠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倩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