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1322财保15号
申请保全人:***
被保全人: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扣留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应给付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0元。申请保全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中铁隧道集团二处有限公司应给付赤峰市恒信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50,000元。扣留期间不得转账、支取,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