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乌民初字第365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xx,男,汉族。
被告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拉盖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锡林河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为2375元,由原告****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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