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502执2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刘月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山西省阳高县。
本院在执行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日作出了(2021)内2502民初3431号民事判决书,该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595727.40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79元(已减半),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工商总局、车辆登记部门、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有21057.68元存款,本院已将其扣划并打入申请执行人账户。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卡冻结期限为一年,到期时申请执行人应提起续封,因未续封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责任自负;
2.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蒙H×××××的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将该车辆查封,因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且未实际扣押,故暂时无法处置,动产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到期时申请执行人应提起续封,因未续封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责任自负;
3.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股权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电话联系、协助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吕 炎
审判员 杜鹏勇
审判员 邓 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包宇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