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526民初3341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内蒙古润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4月7日出生,蒙古族,个体,住内蒙古通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薄立朋,内蒙古智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宝江,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通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和,内蒙古战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永清办事处鸿雁娱乐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752552992G。
法定代表人:张锐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广泰小区院内小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月军职务总经理
第三人:李志,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诉被告***、李宝江、通辽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李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41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永恒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