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525民初558号之一 原告:***,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男,198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杭办东园街广泰小区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11月26日出生,满族,系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海成,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永会,内蒙古赫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海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被告锡林郭勒盟建业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向该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2021年12月20日作出(2021)内0404民初13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至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审理”,双方均未上诉后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22年8月29日,作出(2022)内2525民初5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919.71元,减半收取计5959.00元。 审判员 卢 皓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