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闫某、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卓资县人民法院(2016)内09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卓资县人民法院(2016)内09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卓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荆 茂

审 判 员  张丽君

审 判 员  牛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慧敏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