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9民终14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某,内蒙古信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卓资县人民法院(2016)内09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卓资县人民法院(2016)内09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卓资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荆 茂
审 判 员 张丽君
审 判 员 牛 波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牛慧敏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