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掋镇、***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卓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921民初255号
原告:**,男,198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男,197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哲里木路9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刚,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8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振环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哲
书 记 员 郭紫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