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

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抗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民抗45号
抗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西园路东。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黄永刚,该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鄂尔多斯市亿能路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9民终2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内检民(行)监〔2019〕1500000031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国婷
审判员  闫少波
审判员  贺海虹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崔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