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某某、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627执824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负责人:张宪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男,汉族,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女,汉族,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男,汉族,达拉特旗鑫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9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偿还借款本息1047371.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115元、公告费600元、律师费12420元、执行费1287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于2019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发出传票。

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在东胜区有房产一套,我院于2019年4月2日轮候查封上述房产,依申请执行人申请,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不同意以物抵债;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在鄂尔多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达拉特旗管理部有住房公积金,但有担保未能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在银行无大额存款,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号进行冻结并扣划后共支付申请执行人23582.13元,我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