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执恢670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0024435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

负责人:张宪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48603-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6号楼08

法定代表人:越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越智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苗翠莲,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李小军,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鑫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贺美霞,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本院在执行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李小军、贺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依照(2016)内0627民初18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1023789.27元及罚息,本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我院作出如下措施:1、我院于2020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李小军、贺美霞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2、我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李小军、贺美霞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等予以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李小军、贺美霞在银行无大额存款,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李小军、贺美霞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3、2020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申请对被执行人越智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住宅房产(房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房产进行拍卖,本院于2020年7月18日10时至7月19日10时委托京东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越智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住宅房产(房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进行拍卖,案外人卢丽萍以最高价653717.02元竞得上述房产。4、本院在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周边群众后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到位653717.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令志

代理审判员  刘益荣

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