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异1517号
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6800244355,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
负责人:张宪胜,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948603-1,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6号楼08
法定代表人:越智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越智强,男,1964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苗翠莲,女,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达拉特旗鑫赫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贺美霞,女,198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第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QNTWN7D,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宏源一品商住楼D座。
负责人:张宪胜。
委托代理人:白娜、杨悦,内蒙古振友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执行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博时日盛装饰有限公司、越智强、苗翠莲、***、贺美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为(2019)内0627执824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债权转让公告,我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2020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将其依法享有的包含本案被执行人的全部债权以及基于债权产生的一切权利整体转让至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并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并于2020年11月26日在相关报刊刊登《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本院认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与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的债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债权转让的法定手续,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已丧失债权人合法资格,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应为本案债权人,故本院对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要求变更执行主体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2019)内0627执824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变更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 慧
审判员 郭浩然
审判员 刘 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执行员 高 雄
书记员 李惠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