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195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邬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莲,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195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胜区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的未付工程款(债权)7296399.31元,核减本案执行费53260元后将剩余案款7243139.31元支付申请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3月1日至付清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1%),截止2021年12月8日,应付利息为8787289.56元(明细附后)。本次执行案款7243139.31元(核减执行费后),核减应付借款本金后支付利息2503456.31元,欠付利息为6283833.25元。现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6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宇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