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19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喜亮,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郝喜亮、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1)内0602执恢19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胜区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的未付工程款(债权)2957336.67元,核减本案执行费39381元后将剩余案款2917955.67元支付申请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17日至付清为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截止2021年12月8日,被执行人欠付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1000500元(自2016年5月17日至2021年12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本次执行案款2917955.67元,核减案款后被执行人欠付申请人借款本金82044.33元、利息1000500元(自2016年5月17日至2021年12月8日,按年利率6%计算),以及自2021年12月9日至借款本金付清为止以82044.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02民初60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宇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