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154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郝喜亮,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郝喜亮、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2013)东民初字第841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东胜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于2021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继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东胜经济科教(轻纺工业)园区建设局的工程款5000000元。本院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郝喜亮、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欠付申请人***2456899.13元、案件受理费3596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2605元未交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8412号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翟 宇 东
审判员 苏道格日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红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