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恢234号
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铜川镇汽贸街奥迪4s店。
法定代表人:邬雄。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8号楼-1402-1502。
法定代表人:邱永胜。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13)东民初字第686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7月27日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高令、经对被执行人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费已缴纳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686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林
审判员 翟宇东
审判员 杜鹏程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奇特龙
书记员 杨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