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保13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779489101J,住所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天骄小区18号楼1402、1502室。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众友路桥公司办公楼(坐落位置: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泰电厂北铜川镇枳机塔村,面积5000平方米)。申请人***以其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12B号楼3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民联E区24号楼S10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以及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民联E区24号楼S16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案外人王凯(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82××××××××)以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案外人房英章(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55××××××××)以其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9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均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2020)内0602财保429号(执保案号:2020内0602执保80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上述财产。但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应当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众友路桥公司办公楼(坐落位置: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蒙泰电厂北铜川镇枳机塔村,面积5000平方米)的查封;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依法解除对申请人***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12B号楼3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民联E区24号楼S10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以及位于东胜区迎宾路3号街坊民联E区24号楼S16号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字第××号)的查封;
三、依法解除对王凯(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82××××××××)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房屋(产权证号:X京房权证昌字第××号)的查封;
四、依法解除对房英章(公民身份号码:1527011955××××××××)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3号街坊9号楼2单元301室房屋(产权证号:鄂房权证东胜区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满德呼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