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伊金某某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27执139号
申请执行人伊金***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伊旗。
法定代表人杨彩琴,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晓林,男,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伊金***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邱永胜,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女,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负责人,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那仁达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伊金***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2020)内0627民初6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伊金***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2021年1月19日,我院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伊金***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1976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4535元、执行费87161元,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2021年1月19日,我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车辆信息、证券、互联网银行、全国性银行、地方银行、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房屋等不动产予以调查。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房屋,该房屋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巨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暂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了解了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尚有19882696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金***十友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涛
审判员 高 文 清
审判员 乌云花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小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