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裁 定 书
(2020)内0602执保800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现住东胜区。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办公楼。申请人***以其位于东胜区三处房屋,案外人王凯以其位于北京市一处房产,案外人房英章以其位于东胜区一处房屋均为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众友路桥公司办公楼,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依法查封申请人***的位于东胜区三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依法查封王凯的位于北京市一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四、依法查封房英章的位于东胜区一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满德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