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02民初3380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公民身份证号码:×××。
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南路7号街坊18号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625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还原告6600元。
代理审判员 王小忠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陈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