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东执字第19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地址鄂尔多斯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收购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收购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十日前书面提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