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81民初6614号
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元北村十五组。
法定代表人:ANDERWIDJAJA,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金融中心6幢33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减半收取1538元、保全费1195元,合计27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泰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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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施 瑜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