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内0724民初1884号
原告海拉尔区第二砖厂与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海拉尔区第二砖厂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拉尔区第二砖厂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拉尔区第二砖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海拉尔区第二砖厂负担。
审判员 多俊杰
书记员 俊 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