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3民初385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公路技术员,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
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绿树。
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项目部。
负责人:汪金良,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项目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红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索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