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济纳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2923民初384号
原告:**,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个体户,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绿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项目部。
负责人:汪金良,系该项目部负责人。
第三人:郝俊贤,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群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项目部、第三人郝俊贤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0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54元,被告内蒙古科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额济纳旗项目部负担354元。
审判员 红 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索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