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304民初1089号
原告:包头市慧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1。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进军,男,汉族,系内蒙古银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朗峰小区项目部负责人,现住乌海市。
被告:*国庆,男,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
被告:***,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向国,男,197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包头市慧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金川开发区兰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郝国庆、***、第三人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受理立案。原告包头市慧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包头市慧源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施丽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