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3民终2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1981年11月12日生,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补青,男,汉族,住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权明,男,汉族,1963年6月1日生,住乌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坤(系高权明女婿),住乌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天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高权明、***、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20)内0302民初29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 硕
审判员 张 娜
审判员 张新峰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扈原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