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5执992号
申请执行人:**,注册号:640205700044207。
经营者:张昕华,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新龙巷**,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某(系张昕华丈夫),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住石嘴山市惠农区新龙巷**民身份号码:×××,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300701260198F。
法定代表人:刘某,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9)宁020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419563.39元、违约金125869元;建材损失费6503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364元;保全费4302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执行费8636元,合计632233.3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内蒙古银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632233.39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子婧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贾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