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屈二换、**、**、**、**、***、***、**、***、一案终本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627执1973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
法定代表人:**,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天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阿拉善宏帆物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屈二换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做出的(2019)鄂康证执字第21号执行证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采取限制消费令强制措施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并于2019年10月11日轮候查封了***(**)所有的房产及屈二换、**、**、***、***、**、***、阿拉善宏帆物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内蒙古九泰路桥集团的股权,冻结了**、**的账户,因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内0627执197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执行员张龙
书记员高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