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92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回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101040******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101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自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