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申请执行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921执29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委托代理人***,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回族,系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101040******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1010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502.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自力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