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2921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0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0546110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773.5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
农业银行054611010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2106.97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