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921执保144号
申请人:内蒙古信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图雅,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刘怀忠,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申请人: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陈向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赵文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刘怀忠,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2921民初2404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阿拉善盟九泰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泰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或等额其他财产,查封、冻结期限12个月;
二、依法将车牌号为蒙***英路榄胜越野车车辆户籍档案予以查封,查封期限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娜 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铭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