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内蒙古信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执行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921执保128号
申请人内蒙古信合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额鲁特东路民益宾馆。
法定代表人图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为忠,乌海市海勃湾区海北法律服务所。
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土尔扈特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勇,该公司总经理。
2017年6月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砂砾拉运合同》,至今被申请人累计欠申请人砂砾款及运费共计6501547元,申请人多次催要上述款项,被申请人未予支付。现申请人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并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善盟分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秀兰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查斯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