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2921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浩特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胡凤莲,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红,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西康和丽舍**公建**。
法定代表人:赵文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内2921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2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不动产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证券、工商登记、车辆信息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北方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九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立东
审判员  杨惠东
审判员  张朝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青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