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翔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某某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56号
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西。
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
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