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翔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102民初55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衡水翔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赵圈镇李店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西。
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江西省千亿建筑科技产业园B区18号中康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
解除保全申请人诉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冀1102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嘉琦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杜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