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尔木顺捷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格尔某某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格尔某某商务宾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青2801执73号
申请执行人:格尔***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格尔木市明珠巷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98506424E。
经营者:王灵芝,总经理,身份证号×××。
被执行人:格尔***商务宾馆,住所地格尔木市江源中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2801MA75536K16。
经营者:马建军,男,1963年7月8日生,回族,青海省海东区化隆县人,个体,住格尔木市江源中路35号,身份证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格尔***网络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格尔***商务宾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29424.50元,案件执行费341元,至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格尔***商务宾馆已履行执行款248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341元。剩余执行款4624.5元,因被执行人格尔***商务宾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终结(2019)青2801执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才仁卓玛
审判员 孙 豫 奎
审判员 王 维 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磊 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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