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37795号 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区龙集镇六合村5组55号***企业孵化园1-68号工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60GNJF1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珺菲,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雅布赖路(九巷十七号沙漠王酒店向东六百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2900561219184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 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愿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250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昊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 超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