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2921民初426号
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系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负责人,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负责人:***。
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邢台桥东分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以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卢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