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固某某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2359号 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21元,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