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2359号
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本院于2022年9月8日受理了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盛世金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双方私下协商为由,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21元,原告固***公路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