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阿左民一初字第2470号
原告***,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委托代理人王多梅,内蒙古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男,其他信息不详。
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信息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须搜集其他证据后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5.91元,免于向原告收取,原告已预交,现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巴 依 斯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龙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