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2921民初1946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委托代理人王多梅,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洪雪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丽,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 瑞 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龙高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