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某某、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内2921民初1946号
原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委托代理人王多梅,系内蒙古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
被告***,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南二环。
法定代表人洪雪松,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丽,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通和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6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冯 瑞 平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龙高娃